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12/18 点击次数:

西财大人发〔2019〕19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经2019年12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2019年12月12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12月25日



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公正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激励全校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应根据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坚持分类考核,将立德树人放在考核评价首位。

第三章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并与今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条 考核范围包括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实行学校和校属各部门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

第七条 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人事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成立年度考核工作组,依据学校考核办法,制定本部门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校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十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遵守执行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掌握新科学、新技术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遵守廉政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关心学校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高质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业绩突出。

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关心学校发展,热心公益事业,能够参加集体活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不合格: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二)教职工本人撰写个人总结,汇报年度履行职责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填报考核表。

(三)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人年度履行职责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议拟定考核等次,通知被考核人,并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

(四)各部门将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上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等次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等次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等次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工作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组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四条 教职工对部门推荐的考核优秀人选有异议的,可向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实名反映意见,校考核领导小组可责成相关部门调查,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对于提出异议调查属实,影响考核结果的,经研究取消优秀等次资格。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教职工本人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按照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5%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部门,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增加为19%;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评结果为60-75分的部门,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减少为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评结果不足60分的部门,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减少为5%。

对于被考核人数按比例不足产生1个优秀指标的部门,原则上根据工作特点、性质相近的要求在部门所在基层党委(总支)中与其他部门进行考核人数归并。

凡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当年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根据情节严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的;

(二)因缺乏责任心,给学校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三)不服从组织调配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者;

(四)业务素质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差,不能完成年度岗位工作目标任务的;

(五)在外兼职、兼课、接受其它有酬业务,影响受聘岗位职责履行或岗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出国逾期未归、长期脱岗人员;

(二)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三)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人员;

(四)立案审查但尚无明确结论的,或正处于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受党内警告或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参加学术交流超过6个月以上或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人员,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四)外派、借调、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挂职单位出具年度工作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由所在单位作出考核评语,作为首次确定岗位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士兵,参照退役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核发绩效工资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不参加年度考核或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不予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核减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西财院人字〔2008〕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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